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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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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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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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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情况介绍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采暖设施是生活必须设施。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引自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3.2条,适用于所有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与卧室相同的标准。
采暖、空调系统冷热源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或集中冷源。当采用集中热源或集中冷源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有余热资源时应优先采用。
(2)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采暖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热网。热力站的供热范围应加以控制。
(3)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热、冷联供系统。
(4)具备足够的土壤换热面积时,可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5)对可利用的污水水源,可采用污水源热泵系统。
(6)采用燃气锅炉的集中锅炉房,供热规模不宜过大。
(7)有条件地区可考虑其它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干空气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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