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到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节能验收备案,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2、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任何设计变更均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4、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必须有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核准证书。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试操作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