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住建筑,包括采用和尚未采用采暖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中没有包括的集体宿舍、托幼建筑等参照本标准执行。
采用空调的居住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中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居住建筑的照明往往由住户自行安排,难以由设计标准控制,只能通过宣传引导使居住者自觉采用节能灯具,因此,本标准未包括照明节能内容,有关照明节能问题,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已另有规定。
3.0.1 本条文规定的室内温度为18℃和换气次数为0.5 次/h,是计算能耗时所采用的室内温度和换气次数,并不等于实际的室温和换气次数。
实际的室温由采暖系统保证,实际的换气次数由通风换气装置保证。通风换气主要通过外窗在风压和热压作用下的渗透,也包括当外窗的气密性较好时的通风换气装置通风。
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2m2、净高2.55m、换气体积按建筑体积的0.6倍(V=0.6V0)、通风换气次数为0.5次/h计算,约相当于24.5 m3/h·人,考虑到住宅不可能昼夜满员,基本可满足卫生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