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标准适用于阻性、抗性、共振性消声器制作与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要求及主要机具:
2.1.1 各种板材、型钢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鉴定文件。
2.1.2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应进行外观检查。板材表面应平整,厚度均匀,无凸凹及明显压伤现象,并不得有裂纹、分层、麻点及锈蚀情况。型钢应等型,不应有裂纹、划痕、麻点及其它影响质量的缺陷。
2.1.3 吸声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并满足对防火、防潮和耐腐蚀性能的要求。
2.1.4 其它材料不能因具有缺陷而导致成品强度的降低或影响其使用效果。
2.1.5 龙门剪板机、振动式曲线剪板机、手动电动剪、倒角机、咬口机、析方机、咬口压实机、合缝机、型钢切割机、冲孔机、台钻、手电钻、液压铆钉钳、电动拉铆枪、空气压缩机、油漆喷枪、钢直尺、角尺、量角器、划规、划针、洋冲、铁锤、木锤、拍板、滑轮、倒链、绳索、活动扳手、钢丝钳、螺丝刀、钢锯、线锤、钢卷尺、水平尺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应具有宽敞、明亮、地面平整、洁净的厂房。
2.2.2 作业地点要有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机具、设施、电源、安全防护装置及消防器材。
2.2.3 消声器制作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图的要求进行,并有施工员书面的质量、技术、安全交底。
2.2.4 消声器制作所运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的防火、防腐、防潮和卫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