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
2.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2.5 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
2.5.1 本市的消防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地或外国在本市销售的消防产品,要具有有效期内的进京销售审验证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