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构筑物工程的内、外混凝土及抹灰(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面彩色喷涂工程。
2.3 作业条件:
2.3.1 混凝土和墙面抹混合砂浆以上的灰已完成,且经过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表面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2. 表面施涂水性和浮液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2.3.2 水电及设备、顶墙上预留、预埋件已完成。
2.3.3 门窗安装已完成并已施涂一遍底子油(干性油、防锈涂料),如采用机械喷涂涂料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污染。
2.3.4 水性和乳液涂料施涂时的环境温度,应按产品说明书的温度控制。冬期室内施涂涂料时,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室温应保持均衡,不得突然变化。
2.3.5 施涂前应将基体或基层的缺棱掉角处,用1∶3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外墙、厨房、浴室及厕所等需要使用涂料的部位,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2.3.6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强调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大面积施工前应先做样板,经质检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组织班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