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和宾馆建筑壁柜、吊柜安装工程。
2.1 材料及构配件
2.1.1 壁柜、吊柜制品由工厂生产成成品或半成品,木材制品含水率不得超过12%。加工的框和扇进场时,应核查型号、质量,验证产品合格证。
2.1.2 其他材料:防腐剂、插销、木螺丝、拉手、锁、碰珠。合页等,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备购。
2.2 主要机具:
2.2.1 电动机具:电焊机、手电钻、小台锯。
2.2.2 手用了具、大刨、二刨、小刨、裁口刨、木锯、斧子、扁铲、木钻、丝锥、螺丝刀、钢锯、钢水平、凿子、钢挫、钢尺。
2.3 作业条件。
2.3.1 结构工程和有关壁柜、吊柜的连体构造已具备安装壁柜和吊柜的条件,室内已有标高水平线。
2.3.2 壁柜、吊柜成品、半成品已进场,并经验收。数量、质量、规格、品种无误。
2.3.3 壁柜、吊柜产品进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对安装位置靠墙,贴地面部位涂刷防腐涂料,其他各面应涂刷底油漆一道。存放平整,保持通风;一般不应露天存放。
2.3.4 壁柜、吊柜的框和扇,在安装前应检查有无窜角、翘扭、弯曲、劈裂。如有以上缺陷,应修地合格后再行拼装。吊柜钢骨架应检查规格,有变形的应修正合格后再进行安装。
2.3.5 壁柜、吊柜的框应在抹灰前进行安装;扇应在抹灰后进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