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及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墙面、柱面和门窗套的大理石、磨光花岗石、预制水磨石等饰面板装饰工程。
2.1 材料要求:
2.1.1 水泥:3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应有出厂证明或复试单,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2.1.2 白水泥:325号白水泥。
2.1.3 砂子:粗砂或中砂,用前过筛。
2.1.4 大理石、磨光花岗石、预制水磨石等:按照设计和图纸要求的规格、颜色等备料。但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不宜用易褪色的材料包装。
2.1.5 其他材料:如熟石膏、铜丝或镀锌铅丝、铅皮、硬塑料板条、配套挂件(镀锌或不锈钢连接件等);尚应配备适量与大理石或磨光花岗石、预制水磨石等颜色接近的各种石渣和矿物颜料;107胶和填塞饰面板缝隙的专用塑料软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