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工艺标准规定了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的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和质量验收资料等。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轻骨料混凝土的现场拌制。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水泥: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色。
2.1.2 砂:砂的粒径及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砂中含泥量;
当混凝上强度等级≥C30时,其含泥量应≤3%;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其含泥量应≤5%。砂中泥块的含量(大于5mm的纯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1%;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应≤2%。砂应有试验报告单。
2.1.3 轻粗细骨料:轻粗细骨料(陶粒或浮石等)的品种、粒径、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轻粗细骨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