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该报告应当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6、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后,有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等认可的整改结果资料。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竣工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竣工验收组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3、竣工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竣工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