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偷换概念”

让记者中招在一家房产中介,记者表示要购买一套40中与裕华路小学双片区的学区房。中介工作人员首推一套50平方米房源。既没有暖气也没有天然气的房子让记者不太满意,工作人员便领记者来到附近另一小区。这套房源无论价格还是房屋本身都令人满意。而当记者向裕华路小学及40中分别询问片区划分时才了解到,所谓的“双片区”已经被中介人员“偷换概念”,另一小区为40中学和青园街小学学区房,看房过程中,中介人员对此只字未提。

陷阱二:“无中生有”

多要费用在另一家中介公司,记者想以公积金贷款为条件购房,中介人员表示需要缴纳数千元的评估费。中介人员称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容易,通过公司可以省不少钱,只是要收取评估费5000元。可记者在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上,并未发现这项条款。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称,在正常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则无需缴纳各类费用。建议办理贷款的购房者先行了解办理贷款所需的条件和流程,切不可只图省事,全权委托给中介公司而花“冤枉钱”。

陷阱三:交易不成遭“威胁”

记者调查发现,在中介公司中还存在一类“陷阱”,就是个别从业人员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家住西焦西区的范先生通过中介购房,频频接到“落选”中介的威胁电话。

陷阱四:中介费打水漂

市民吴女士来电说,她此前委托一家中介公司租房子,缴纳了20元看房费后,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吴女士向中介公司缴纳了750元的中介费。可准备入住时,房东却要求她再交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各种费用1000余元,这些费用此前并未提及,双方产生争执都不想继续履约。吴女士找到中介希望重新为她选房遭拒,不但不退还中介费,还指出她单方违约。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提醒,在委托中介公司租房时,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就要看清合同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提前考虑到租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产生的纠纷等,并且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陷阱五:“虚假促单”

最具迷惑性在记者频频看房过程中,经常会在看房时遇到其他看房者。中介工作人员借机在旁督促,“这套房源很抢手,你今天就交定金,我们才能为你保留。”而对此,一位房产中介从业人士自揭内幕称,这是中介人员常用的促销手段——“虚假促单”,“有时候同事会帮忙当托儿,要么冒充客户,要么冒充别家中介,上演一部竞拍大戏,给买房者一种假象,就是这套房子很抢手,从而达到成交的目的。”他说,如果这套房子本身存在瑕疵,那么这种所谓的“促销手段”就会给买房者造成损失。

工商:上半年接投诉40余起

昨日,记者联系上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总共接到40余起关于中介公司服务类的投诉举报电话,问题主要集中在出租、租赁房屋,以及房屋买卖上,其中委托中介出租、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工商部门提醒,委托中介办理业务时,消费者要选择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另外,一定要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好相关合同、票据等材料。市民在房屋中介交易过程中,若是遭遇欺诈或发生纠纷,要及时保留证据,向工商部门投诉,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消协:应加大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

省消协房地产行业分会廉莙秘书长认为,从他们接到的投诉情况显示,近年来,涉及因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而引发的消费咨询案件明显增多。

廉秘书长特别指出,作为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服务机构或者第三方组织,应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良好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而非巧立名目利用店规或者惯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呼吁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并制定妥善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和措施,规范行业的不良竞争乱象;大众传播媒介要加大侵权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广大消费者也要自觉学习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