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建设产业与时俱进蓬勃兴旺发展,促使建筑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优化延伸发展;与时俱进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促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已是时代发展必然的紧迫要求。因此,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能运作的重要职责坚持依法监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水平,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再上新台阶,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时必须面对的时代要求和重要课题。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一)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

  质量监督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目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监督机关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还要考虑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关对设计阶段的监督,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2)要突出监督重点,保证结构质量的安全;(3)要将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4)要将影响国计民生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因为这类工程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若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二)抓好工程的源头

  (1)受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选择好的施工队伍,以确保工程的质量。(2)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以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

  (三)明确监督程序,改正监督方法

  规范质量监督程序,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以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质量监督一方面要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管理的方式转变,以巡查、抽查等执法检查形式代替现场每步到位的微观检查形式;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结合实际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应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3)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1)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2)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3)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4)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5)对完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

  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四、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项目在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一)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二)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1)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2)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①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②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项目管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