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李某和刘某从雨棚吊顶孔洞逃出,死者张某被王某和赵某从雨棚吊顶内拉出, 火源分析起火部位火源分析如下:(1)施工现场位于建筑物雨棚吊顶内,进入雨棚吊顶需经过首层大厅、施工脚手架至大厅吊顶。经询问,现场除3名工人外,无外来人员进入雨棚吊顶。可排除放火引起的火灾。现场勘验,未在起火部位处发现烟头、打火机;现场3人中,死者张某烧伤最重,位于起火部位中心。经询问,张某不吸烟,且从张某尸体观察,张某面部烧伤不重,口鼻没有明显灼伤痕迹,而身体背部和下肢烧伤面积大,烧伤较重;伤者李某、刘某不吸烟,李某与刘某的手掌无烧伤痕迹。可排除吸烟引起的火灾。经询问证实,起火当天上午,李某等3人用电锤和铁钎对施工现场的地面及墙面进行清理,之后未再使用;电锤在火灾发生前已处于停用状态。火灾发生前,李某正在使用粘接剂对挤塑板间的缝隙进行处理。可排除敲击产生火花引起的火灾。经询问,案发时当事人身上穿着工作服,在狭小空间内以蹲或坐的姿势干活,未剧烈活动,达不到产生静电的积蓄电量和放电条件。可排除静电引起的火灾。无法排除电源插座接触不良产生电弧引起火灾。

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发泡粘接剂样品中检出丁烷、戊烷成分。经现场勘查和询问,2011年6月5日施工现场的张某等3人共使用该发泡粘结剂近30罐,每罐容积为750mL,发泡倍数900倍(图略)。施工现场空间小,温度较高,发泡粘结剂用量大,空气流通不畅,长时间施工致使丁烷、戊烷气体聚集,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经现场勘验雨棚吊顶内照明灯导线未安装电源插头,而是直接使用裸线头塞在插排正中间的两相插孔中。该照明灯功率为200W,固定在一根可移动的0.4m长,横截面积为0.001 6m2的木方上,在使用过程中,裸线头与插排之间形成虚接,极易产生电弧。电弧的点火能量足以引起雨棚吊顶内的丁烷、戊烷气体爆燃。火灾现场整体过火及蔓延痕迹均匀(图略),死、伤者身体表面烧伤较均匀。说明现场发生了爆燃。经询问受伤人员李某,火灾发生时,其正在面对墙壁粘贴挤塑板,听见“砰”的一声瞬间,一股气浪将其推向墙壁,然后又反弹回来,说明火灾发生时,有气体冲击波的存在,具有爆燃的特征。爆燃发生后,由于爆燃高温将挤塑板、聚氨酯发泡粘结剂等可燃物引燃起火。综上所述,起火部位在雨棚吊顶内,以距南墙1.8m、距西侧墙体孔洞1m处地面的插排为中心,半径1m的范围内。认定起火原因为施工中产生的丁烷、戊烷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雨棚吊顶内的照明灯裸线头与插排之间接触不良产生的电弧,发生爆燃后起火。 灾害成因分析(1)施工过程中违章大量使用聚氨酯发泡粘结剂,加之施工现场空间小且没有使用排风设备,空气流通不畅,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丁烷、戊烷气体聚集,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  (2)雨棚吊顶内部棚顶、地面及四周墙壁贴满了挤塑板等可燃物,导致火势在雨棚吊顶内蔓延,因雨棚吊顶内空间体积为24.8m3,人员进出雨棚吊顶的孔洞狭小,导致人员无法及时逃生,造成人员伤亡。(3)现场施工的照明灯导线未配备电源插头,违章使用裸线头直接塞在插排正中间的两相插孔中用电,因拉拽导致裸线头与插排之间虚接,产生电弧,引燃可燃物质,发生火灾。(4)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现场产生的大量有刺激气味的可燃气体不重视,并且违反用电常识,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线路。

将吊顶进行保温施工,在北方的建筑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对减少火灾发生,有着重要意义。(1)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火灾扑救预案是控制重特大火灾的重点。该酒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多数人员对现场环境不熟悉,一旦出现突发火灾,极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伤,但由于该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较好,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扑救,阻止了火灾向酒店内部的蔓延扩大,避免了造成更大的损失。(2)除加强企业内部自身的消防管理外,对临时进入单位施工的人员,同样要加强消防管理和监护,在用火用电方面要落实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加强监控,对违规用火用电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3)在防火安全管理上,要内外一致,一个标准,不能因其是外部人员而放松管理,要坚定一个认识,凡进入酒店内进行施工的人员,一律按防火安全的要求进行管理,使防火安全工作持之以恒,不出现薄弱环节,才能确保防火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