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建筑行业的良心之举没有得到有效实现的原因,第一就是质量监督上法律还存在缺陷。从立法到执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立法上,法律应该规定建筑行业质量监督的相关条文规范力度不够,虽然有很多法规已经对建筑质量该怎样怎样,规定了很多,但是没有监督是万万不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权责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突出和重视,仅有政策性,缺乏可行性,对于维护工程质量有一定的不利。其次在执法层面,由于立法先天上的不足,导致后天执法上的欠缺。可想而知,执法的依据就是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如何依规行法呢?正是因为工程质量监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督法律条文上的空白使得执法时的管理难度难以得到有效掌控。
第二,质量监督的责任划分模糊。这种现象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几乎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建筑工程本身工作量大、工作程序复杂等,这些存在难度的客观条件造成了行业划分的部门里有一些权力交叉或者权力真空地带。一些建筑行业为了缩减经费的开支,甚至擅自挪用质量监督的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经费的支持保障,质量监督部门是怎样都开展不了业务的。再一个就是,建筑行业设立了质量监督的队伍,但这个队伍班子成员和工程建设班子成员是一套人马,这就属于典型的自己建设、自己监督,监督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质量监督管理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按照一般道理来说,质量监督人员是工程建设最后一步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工程的最终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值得信赖。那么对这些监督人员的要求就是他们应该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力应该非常突出。但现实情况却正好是相反的,现实中的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能力和监督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时候比较随便,没有专业性可言,无法按质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完成。
二、质量监督的对策
对策要依据问题的分析才能提出,这样提出的对策才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帮助建筑行业实现他们的良心之举。
第一,完善质量监督上的法律要素。还是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而言,立法上我们应该做到这样的地步:不仅对建筑质量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还要对质量监督的权责进行应有的突出和重视。在执法层面上,在先天立法层面完备的状态下,依据质量监督的法律条文深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规定,依章依规办事。
第二,明确质量监督的责任。增加质量监督的经费支持,有了经费的支持保障,质量监督部门才能开展好相关的业务。再一个就是,建筑行业设立了质量监督的队伍,这个队伍班子成员应与工程建设班子成员是两套人马,建设归建设,监督归监督,不能混为一谈,这样监督的效果才能体现。
第三,质量监督员的素質应该被提高。按照一般道理来说,质量监督人员是工程建设最后一步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工程的最终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值得信赖,他们应该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力应该非常突出。因此应该提高质量监督员的各项业务能力素质,增强他们的专业性和深入性,充分发挥质量监督员应该具有的作用。
建筑的安全可靠跟国民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万一建筑出现什么问题,国民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所以国民重视建筑的质量这是无可厚非的,质量监督的意义就在于此,目的就是保证建筑工程能够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适合于其正式对外开放利用,相信只有解决好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