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已有29省市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9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内蒙古、河北、吉林、新疆)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甘肃省建造师未在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中;

河南省文件只规定了取得一级建造师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对于二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31省市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01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s://rsj.qhd.gov.cn/home/rPolicy/detail?code=cnNqUG9saWN5&condition=UG9saWN5Q09ERTM%ce%b3&id=2877

02广东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3476022.html

03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1906/t20190606_87487.html

04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tzgg/201908/t20190806_2907286.html

05辽宁

《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人社职〔2020〕38号)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st.ln.gov.cn/zxzx/rcdwjs/202008/t20200820_3931245.html

06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login/seeXzDetailNow.ks

07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

原文链接:

https://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1130/t0035_1396423.html#

08江苏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

《目录》明确的职业资格项目,其证书管理制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把握依据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4/7/art_77278_9080667.html

09浙江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lsbt.zj.gov.cn/art/2018/12/28/art_1229506771_312581.html

10安徽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zxzx/gsgg/8216751.html

11福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gfxwj/201901/t20190124_4750794.htm

12江西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s://www.jiujiang.gov.cn/xxgk/zdlyxxgk/shgysy/cjjy/zyjsgl/201911/t20191115_2175471.html

13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0/201908/d3ce67ee-f3a0-4326-9966-e20f05fa4f0a.shtml

14湖北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st.hubei.gov.cn/bmdt/ztzl/hbszyjsryzcpd_13325/zczc/201806/t20180626_711892.shtml

15湖南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ztzl/zchzyzg/201912/t20191204_10800369.html

16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rst.gxzf.gov.cn/ztjj/ztjjztzq/2018zc/2018zyzcwj/t2283759.shtml

17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1000/201809/a61d0a853f904033b1449632ae0b2f42.shtml

18重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05/t20200520_7462585.html

19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18/7/24/5bbcbc94c5d24314a1d3a9acd41a379b.shtml

20贵州

《关于发布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dlyxx/zyjszcpp/zyjszwps/202105/t20210531_68338528.html

21云南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s://hrss.yn.gov.cn/NewsView.aspx?NewsID=36015&ClassID=558

22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 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101/t20210118_188402.html

23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st.shaanxi.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1014234&chid=100695

24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72972

25天津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012/t20201206_4493191.html

26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rsrc/201906/t20190620_1561002.html

27河南

2021年7月2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明确: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的,可直接考核评定高级职称。

二级建造师暂未作出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

http://hrss.henan.gov.cn/2021/07-02/2176138.html

28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http://rst.nmg.gov.cn/nmrsw/node/2482

29甘肃

《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建造师并未在对应目录内

原文链接:

http://rst.gansu.gov.cn/rst/c113805/202010/0b42ea90718844aeb118d622487c2637.shtml

30吉林

《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rsrc/zyjsrc/zczdgghppgz/202110/t20211019_8251635.html

31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原文链接:https://www.xjzcsq.com/tzgg/show-18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