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施工企业发展和广大农民工生计,事关行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省领导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扎实做好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不允许拖欠。2021年省纪委监委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列为十八个“点题整治”问题之一,旨在通过开展欠薪欠款专项整治,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权益。 
 
  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保障措施之一,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1年我厅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1〕12号),将项目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考勤、农民工工资发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等纳入合同履约评价,通过信用评价倒逼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合同履约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存在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未全覆盖管理,存在弄虚作假,项目状态管理不到位,评价频次不统一等问题,我处开展专题调研,在评价项目管理、评价指标采集、项目考勤管理、监管措施、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形成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细则》办法共计七章23条,分别为总则、评价项目管理、评价指标采集、项目考勤管理、监管措施、异议处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评价项目范围,项目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基项目。二是实施平台,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三是评价实施机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评价实施单位。 
 
  二、评价项目管理。一是评价项目创建,分为自动创建和企业手动创建两种方式。二是未及时创建的项目,由平台或评价实施单位代为创建,并纳入评价管理。三是评价状态管理,项目施工期间遇到节假日、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可申请对应的状态变更。 
 
  三、评价指标采集。一是评价指标分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由各级人社部门做为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现场评价;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置情况等3项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现场评价。二是评价频次,现场评价每季度应评价一次,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可降低评价频率为两季度一次。 
 
  四、项目考勤管理。一是考勤基本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的考勤设备。无法封闭管理的工程,使用“福建人社”小程序考勤。二是考勤抽查制度,通过平台对考勤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实,企业及时回应以便确定是否存在代打卡情况。三是抽查结果应用。回应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100%为优秀。对于连续不合格的加大抽查力度,优秀的降低频率,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考勤指标按0分计取。 
 
  五、监管措施。一是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户,由人社部门通过平台核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评分指标计0分。二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管理,比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的注册执业资格条件,对执业资格不符的情形予以预警,其到岗情况评价记为0分。三是重点监管对象管理,对存在建筑工人状态异常、考勤人数与严重不符、管理人员未纳入监管的等情况的,纳入重点监管,予以加大考勤抽查频次、管理人员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等进行监管。四是弄虚作假认定及处理,对存在项目状态虚假,或造价信息虚假,或篡改考勤原始数据、或考勤使用的人脸识别造假等行为的,认定为弄虚作假,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数计为0分。 
 
  六、异议处理。一是现场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施工企业应当场提出。二是结果申诉,对于项目状态填写错误、工程类别填写错误的、无需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而被纳入评价的等情况的,允许企业提出修正。 
 
  七、附则。一是评价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要求开展评价。省市住建、人社部门加强层级指导。二是本细则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