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厅于2016年2月出台《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16〕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初步构建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诚信体系,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指标缺乏操作性,存在相关数据与现有信息系统没有衔接,部分指标与个人执业行为关联不大,个别指标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二是部分指标需要与现有政策相衔接,存在与相关管理办法评分标准不一致,有些评奖项目已取消等问题。为推进我省建设执业注册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评价对象范围
 
  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评价主要内容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内容由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
 
  五、评价主要特点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主动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息系统对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评价系统运行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六、评价异议处理
 
  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申诉,其他人员在信用公示栏目中提出异议申诉的,需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处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可不予受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当日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标记,被标记的信用评价信息在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前暂不生效。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七、评价结果公布及应用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执业注册、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