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指南(2022年版)

本指南针对区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实践工作中部分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补充说明,供全区各地市、县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审验工作使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职责和范围 ... 2
第一节 职责依据 ....2
第二节 消防审查验收范围 ...3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流程 ... 5
第一节 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 ....5
第二节 特殊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6
第三节 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流程 ...7
第四章 消防审验程序性审查要点 ... 8
第五章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 9
第一节 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概述 ...9
第二节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1
一、 建筑分类 ... 12
二、 建筑耐火等级 ... 14
三、 审查疑难点解答 ... 15
四、 常见问题 ... 19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9
一、 总平面布局 ...19
二、 平面布置 ........ 22
三、 救援设施布置 ....... 32
四、 审查疑难点解答 ...... 33
五、 常见问题 ........ 34
第四节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35
一、 建筑防火分区 ....... 35
二、 建筑防烟分区 ...... 38
三、 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 39
四、 审查疑难点解答 .... 42
五、 常见问题 ......42
第五节 安全疏散设施 ..........42
一、 安全出口 ...42
二、 疏散走道 ....48
三、 疏散楼梯间 ..... 50
四、 避难设施 ..... 53
五、 审查疑难点解答 ....... 55
第六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7
一、 消防水源 ....57
二、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0
三、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 63
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8
五、 气体灭火系统 ....... 77
六、 建筑灭火器 ....... 81
七、 其他消防灭火系统 ...... 82
八、 审查疑难点解答 ... 84
九、 常见问题 .... 85
第七节 防排烟系统和暖通系统消防设施 .......88
一、 防烟系统 ...89
二、 排烟系统 ..... 93
三、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99
四、 审查疑难点 ......... 102
五、 常见问题解答 .. 104
第八节 建筑电气防火 .......105
一、 消防电源 ....105
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9
三、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21
四、 审查疑难点解答 ...... 129
五、 常见问题 ..... 130
第九节 建筑防爆 ........131
一、 建筑防爆 ........131
二、 电气防爆 .......... 133
三、 设备设施防爆 ........ 134
四、 审查疑难点解答 ......... 136
第十节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137
一、 建筑内装修 ............ 137
二、 建筑外装修 ......... 138
三、 建筑保温系统 .......... 139
四、 审查疑难点解答 ....... 140
五、 常见问题 .......... 140
第六章 建筑消防验收 ....... 141
第一节 建筑消防验收概述 ............141
第二节 建筑部分消防验收 ..............149
一、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验收 ............ 149
二、 总平面布局验收 ........... 151
三、 防火间距验收 ......... 153
四、 平面布置验收 ......... 156
五、 防火分区验收 ........ 157
六、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布置验收 ... 162
七、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验收 ...... 165
八、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验收 ........ 167
九、 建筑防火构造、竖向管井验收 ..... 169
十、 建筑防爆验收 ..... 173
十一、 安全疏散和避难层验收 ... 178
十二、 消防电梯验收 .....184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 .....186
一、 系统形式验收 ......186
二、 火灾探测器验收 ..... 187
三、 消防通信验收 .....188
四、 布线情况验收 ... 190
五、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验收 .... 190
六、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控室图形显示装置验收 192
七、 系统功能验收 ... 196
第四节 建筑灭火设施验收 .....196
一、 消火栓系统验收 ........ 196
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 ......203
三、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 ..... 208
四、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 ... 211
五、 灭火器验收 .. 213
第五节 防排烟系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验收 ...215
一、 防烟排烟系统验收 ... 215
二、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验收 ... 218
第六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验收 ...219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的管理 ... 223
第一节 归档的内容 ...223
第二节 档案的储存 ...224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等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3、房屋建筑和市政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应符合国家和我区现行工程建设消防审验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所列第八款和第九款建设工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职责和范围

第一节 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必须履职,依据《消防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是行政许可行为。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必须履职,是行政许可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责任主体。《消防法》除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审验外,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节 消防审查验收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 51 号令)中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 51 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2、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其他建设工程。

注:

1、其他建设工程是指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2、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5、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7、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大型发电工程”是指单机容量 300MW 或总装机容量600MW 的水力、火力发电工程。

8、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9、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的丙类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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