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制定的规定。下面是一些主要内容:

  1. 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的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热增强玻璃、半钢化玻璃、夹丝玻璃等。
  2. 安全玻璃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玻璃制品,可以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隔断、幕墙、橱窗等部位。
  3. 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安全玻璃的范围包括:

(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镜面玻璃;
(3) 天桥、平台、楼梯、坡道、护栏和由两张社会公共广
告牌组成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玻璃;
(4) 观察窗、观察孔的玻璃;
(5) 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附加幕墙的窗玻璃;
(6)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7) 其他需要使用安全玻璃的场所。

  1. 安全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生产、加工、安装、使用安全玻璃的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2. 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安全玻璃的质量认证工作。
  3. 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安全玻璃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不得降低。
  4.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