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权限、资质延续和证书换领等内容,现就企业关注内容答疑如下。 Q 青岛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是否发生变化? A 我市承担的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未发生变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规定的权限继续实施。 Q 2022年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A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企业持有的省级权限资质可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持有市级权限资质证书的,注册地在西海岸新区、自贸区的企业可向当地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注册地在青岛市其它区域的企业可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延续。直接申请换领同类别二级资质证书的除外。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应按照以上要求申请延期。 Q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省级、市级)延续,在什么系统申报? A 企业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http://qdzwfw.sd.gov.cn/qd/),点击“办事服务”,根据事项名称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点击“立即办理”,按照办事指南上传申请材料。需到西海岸新区、自贸区办理的,应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切换至相应页面办理。 Q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A Q A Q 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属于证书换领范围? A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在证书到期前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前未申请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Q 企业申请证书换领,应到哪里办理?在什么系统申报? A 企业申请证书换领,应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http://qdzwfw.sd.gov.cn/qd/),点击“办事服务”,根据事项名称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地市)(遗失补办)”点击“立即办理”,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并上传申报材料。 Q 证书换领取得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如何处理? A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Q 该《通知》施行后,企业及个人业绩如何认定? A Q 该《通知》施行后,企业在办理省级权限资质升级业务时,申报材料有何变化? A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在满足原有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并确保企业业绩是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Q 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相应资质如何核定? A (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2)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3)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4)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6)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Q 建筑业企业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相应资质如何核定? A (1)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2)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Q A Q 该《通知》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A 该《通知》自2023年10月26日20点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