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监站
建筑专业问题解析 A: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编制组宣贯,疏散通道包括疏散楼梯间,《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7条的规定是针对建筑内各公共楼梯,如果这些楼梯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 “净高度不应小于2.1m”的规定。如果楼梯不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可执行不小于2.00m的规定。 Q: 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第6款规定,……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埋深该怎么计算? A: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编制组宣贯,“埋深”应按照地下建筑(室)、半地下建筑(室) 最下一层可供人员停留的楼地面至地下建筑(室)、半地下建筑(室)室外出口地面的高度计算,应从最下一层楼地面标高算至室外平台标高。 Q: 3. “人员密集场所”与“人员密集的场所”有什么区别? A: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4条起草说明中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通常还包括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Q: 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其中的“可直通屋面”该怎么理解和执行? A: 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均应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很多建筑施工图仅仅是通向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1.0㎡可开启外窗。位于顶层但没有通向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亦应在屋面标高,即在楼梯间的顶部设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 Q: 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5条该怎么理解及执行?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面积具体有什么要求,应执行哪本标准? A: 1)现在报审的建筑施工图普遍对这条规定不太重视。比较常见的是“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店营业厅”,靠外墙或屋顶的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2)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可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5条图示(详下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5条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5条有关固定窗的规定改为“可开启外窗”了。以商业为例,可开启外窗设在商业屋面或顶层外墙上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其楼地面面积的2%;设在非顶层外墙上时,单个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3)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地上房间无可开启外窗且需要设置机械排烟时,则应在每个房间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上房间无可开启外窗且房间的建筑面积<50㎡时,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3款的规定,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在疏散走道。 4)对于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中庭区域玻璃采光顶或中庭外墙的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不应低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Q: 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哪些变化? A: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有关消防电梯规定的新变化: 1)不再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改为“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可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共用一部消防电梯,每防火分区通至消防电梯可分别设消防电梯前室,也可经同一个消防电梯前室到达消防电梯(详下图)。 2)不再要求“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改为“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依据规范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10条,如附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住宅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网点层停靠。 3)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车库,应设消防电梯。埋深大于10m的范围内,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一部。当埋深≤10m的部位,与埋深>10m的部位完全分隔且疏散系统独立时,可按各自埋深依据本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电梯。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应设消防电梯;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应设消防电梯。 Q: 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2条“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该怎么理解和执行? A: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具体量化指标是多少?规范没有明确。建议防爆泄压暂时可参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第15.1.2条的规定执行。即使用天然气部位的外墙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使用天然气部位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使用天然气部位位于地下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对于通风的有效面积要求,暂时可参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有关自然排烟口的规定。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外窗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使用天然气部位地面面积的2%。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进行具体计算。 Q: 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7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该“有效净宽”该怎么理解和掌握? A: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规定,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1条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12条规定,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30m。 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至对面墙体或外开门门扇的有效净宽不应小于需要通过该走道疏散的疏散宽度。最小净宽度住宅不应小于1.2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30m。厂房、仓库、车库等不应小于1.10m。 Q: 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5、7.1.16条规定,避难区或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该怎么理解和执行? A: 避难区或避难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2.4条的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避难区或避难间采用机械排烟时,应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2条的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很多设计人员不理解,已经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了,为何还要设可开启外窗?设了可开启外窗不是会影响机械加压的效果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给出的解释是: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内聚集着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楼内人员,其中包含行动不便者,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是保证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同时保持避难层(间)的空气对流(详下图)。 Q: 1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有关避难层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哪些变化? A: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5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比较,主要有如下变化: 1)明确规定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2)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同时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以充分发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作用。 Q: 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有关避难间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哪些变化? A: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6、7.4.8条有关避难间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5.5.24A条比较,主要有如下变化: 1)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2)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3)医疗建筑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避难间应至少具有一面外墙,并应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救援场地一侧。 Q: 12. 高层公共建筑主体设防烟楼梯间时,主楼投影范围内服务高度不大于24m的疏散楼梯,楼梯间的形式应该如何确定? A: 主楼投影下的疏散楼梯如果与主楼疏散楼梯设在同一防火分区,且为同一个疏散系统,虽然其服务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与主楼相同,即应设防烟楼梯间。 主楼投影下的疏散楼梯虽然与主楼疏散楼梯设在同一防火分区,但属于组合建造,各自的疏散系统相互独立且互不借用,如主楼投影下某层同时设办公和商业两种使用功能,商业疏散楼梯和办公疏散楼梯各自独立设置,商业疏散楼梯服务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下,可设封闭楼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