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建设项目档案案卷封面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1.案卷封面应印制在卷盒正表面,亦可采用内封面形式(封面式样见图 A.1。虚线内为提示项)。
2.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科技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科研课题、建设项目、设备仪器名称或代字(号)、结构、阶段名称、文件类型名称等。
3.立卷单位,应填写负责组卷部门或单位。
4.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科技文件形成的最早的最晚的时间——年、月、日(年度应填写四位数字)。
5.保管期限,应填写组卷时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保管期限。
6.密级,应填写卷内科技文件的最高密级。
7.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或项目代号或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需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全宗号由负责接收的档案馆给定;
分类号:应根据本单位分类方案设定的类别号确定;
项目代号:由所反映的产品、课题、项目、设备仪器等的型号、代字或代号确定;
目录号:应填写目录编号;
案卷号:应填写科技档案按一定顺序排列后的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