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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础验收办事须知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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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3-04-10
  • 资料类型:RAR
  • 资料大小:10 KB
  • 资料分类:建筑工程
  • 运行环境:WinXp,Win2003,WinVista,W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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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础验收办事须知4p
一、基础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基础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基础施工到设计±0.00处;(2)基础无回填土覆盖;(3)基础
  及设备基础已标出轴线、中心线及标高;(4)钢筋砼柱或构造柱、
  剪力墙已标出轴线。
  (二)、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基础)报告(建设表5-1~建设表5-3);
  (三)、监理单位对基础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基础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6-1~建设表6-5);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满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质量资料归档要求;
  (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