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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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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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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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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本文为word格式,供大家参考!
   (一)、首次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制度
   (二)、施工安全监理例会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四)、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五)、施工安全监理巡视制度
   (六)、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七)、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八)、施工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首次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制度
  1.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施工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召开首次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委托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法规规定。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其分工。
  (3)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研究确定安全监控的主要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包括:
   编制和提交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配合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的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贯彻这些制度的保证措施。
   (5)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其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施工安全监理例会制度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会同建设、施工等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理例会。
2.施工安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1)检查分析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2)针对安全生产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改进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3)坚持分析和研究文明施工的现状,提出下一阶段文明施工的改进措施;
(4)通过会议,总结表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好经验,讲评、批评违规施工作业和放松安全管理的存在问题,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编制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审查。对于规定应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论证审查后,再向监理报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并具有针对性。
3.重大危险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
4.凡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施、施工机械等变更,需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按原程序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单独编制重大施工危险源的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危险源施工的监理措施和监理检查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施工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4.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5.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后,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方对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施工承包方自检工作不落实的,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有权利拒绝施工作业监理报验的申报,以及禁止不经监理报验擅自施工作业,必须明确报审是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程序的工作。




施工安全监理巡视制度
1.重大施工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的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本工程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安全监理规划和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施工人员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理的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3.安全巡视监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应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监理情况填写巡视旁站监理记录表。
4.各专业工程的安全巡视、旁站建立的施工作业控制点,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事先做好方案。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类型有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安全检查活动的目的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明确参与检查的人员。
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5.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等形式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通报。







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1.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安全措施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应在运行前经监理核查。
2.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搭设安装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再报监理核验。其中大型施工机械塔吊与施工外用电梯还应该出具检测备案登记证明。
3.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核查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该设施和机械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核查无误方能签署意见,同意投入使用。









施工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1.在实施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暂停施工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时内想监理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签发工程暂停施工令。
3.项目监理机构与监理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员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施工安全建立的各项口头报告均应及时追加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