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浙江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省公共建筑综合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