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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 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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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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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  12P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