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当一栋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时,其公共建筑部分应按照本细则进行节能设计。
1 公共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建筑:
(1)办公建筑:政府办公楼、商务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
(2)商业服务建筑:百货商场、专业商店、银行、商业网点建筑等;
(3)宾馆饭店建筑:酒店、采用集中空调的旅馆、餐馆、全部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寓、公寓中采用集中空调的大堂及配套建筑等;
(4)文化场馆建筑: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纪念馆等;
(5)科研教育建筑:各类学校教学楼与办公楼、各类实验室、各类科研楼等;
(6)医疗卫生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7)体育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8)通信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广播电视建筑等;
(9)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铁路旅客站、港口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
(10)影剧院建筑:电影院、音乐厅、歌舞厅等;
(11)多功能综合建筑;
(12)其他公共建筑。
2 交通岗亭、报刊亭、10m2以下的独立门卫值班室、独立建筑的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站可不执行本细则。
3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宜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