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含一般弃土和盾构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