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 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 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 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