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科学指导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工矿区、林区等老旧小区改造可参照执行。老旧小区是指建成时间较长(通常指使用时间在20年及以上)、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前 言 1
1. 总 则 2
2. 基本规定 3
3. 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 4
3.1. 供水设施 4
3.2. 排水设施 5
3.3. 电力设施 6
3.4. 通信设施 7
3.5. 照明设施 8
3.6. 安防设施 8
3.7. 环卫设施 9
3.8. 供气设施 10
3.9. 管线综合 10
3.10. 消防设施 11
3.11. 道路 11
3.12. 停车设施 12
4. 房屋修缮整治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