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厅于2021年8月7日制定出台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
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今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主题实践的意见》(赣法委发〔2021〕1号),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厅曾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5〕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建法〔2017〕32号)等文件,作为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依据。因有关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符合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尽快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