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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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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标准
7.1.0.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7.1.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1.0.5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7.1.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7.1.0.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的基坑以及暗挖法的竖井、洞口,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7.1.0.8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其施工环境气温条件直符合表7.1.0.8的规定。
7.1.0.10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1~4组的地下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不适用环境温度高于80℃或处于耐侵蚀系数小于0.8的侵蚀性介质中使用的地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