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
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
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
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