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各级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DB34/T34-2009)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的通知”( 皖建质安〔2009〕17号)等标准和规定执行。
已形成《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待发布)。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