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本《(竣工)结算书》中规定的格式,编制一式二份《(竣工)结算书》,交由监理办审查,业主审定。
2、本申请书中表格,均需承包人用计算机填写,装订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3、本结算书表5-1、表5-3不得有任何改动,其他表格,承包人、监理办和业主在填写、审查和审定申请书的过程中,不得用涂改液涂改,必要时可用杠改,但必须在修改处注明修改人。
4、支表5-4、支表5-5、支表5-16、支表5-17所核定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是指该合同段在合同施工阶段和缺陷期内发生的工程量或工程费用,应严格按清单编号顺序填写,不得交叉或颠倒。支表5-16中“备注”栏中应注明各分项工程完工数量在支表5-16-2中的位置。
5、支表5-16的填写,应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顺序进行,相应的工程量完工计量计算单(支表5-16-3)紧跟其后装订,计量计算单在各个分项完工计量证书中独立编号。
6、支表5-6、5-7、支表5-8、支表5-9、支表5-10是指该合同段在合同期内经监理工程师、业主核定的费用,其后必须附相关的支持文件原件。
7、支表5-6应按签发的索赔审查意见书编号排序,附件是指该表所涉及的索赔申请书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书,紧跟该表。支表5-7、5-8、支表5-9、支表5-10的填写要求同支表5-6。
8、支表5-8中的“其它费用”是指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承担,但不属于奖金或索赔发生的费用。支表5-10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是指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但不属于罚金的有关费用。承包人应根据经监理工程师、业主已确认的,实际发生的金额填写。
9、支表5-11是指工程出险且保险公司已进行保险赔付后,核定承包人应得的保险赔付金额,其附件(须为原件)系指监理工程师下发的保险理赔支付审查意见书,但该费用不计入合同段竣工结算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