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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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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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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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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