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