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1.铆焊设备上的电器、内燃机、电机、空气压缩机等的使用应执行JGJ 33—2001第3.1节,第3.2节,第3.4节,第3.5节的规定。并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应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
4.施焊现场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5.当长期停用的电焊机恢复使用时,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