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边坡支护工程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2)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3)用纤维吊索捆绑钢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4)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防止受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5)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6)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7)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8)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9)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10)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