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石方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使用,应符合JGJ33-2001第3.2节、第3.4节和附录C的规定。 2、机械进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上部净空和下部承载能力,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3、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4、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6、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1.0~1.5m,拉线应为1.5~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7、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并应按照本规程第4.1.17条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8、机械通过桥梁时,应采用低速挡慢行,在桥面上不得转向或制动。承载力不够的桥梁,事先应采取加固措施。
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⑴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⑵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⑶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⑷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⑸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⑹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