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