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若干措施
甘建质〔2023〕14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等要求,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省的复制推广,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有关事项办事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提出以下若干优化措施,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推广实施。
 
一、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一)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和分段办理施工许可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全面落实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实施一站式线上办理,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办理,严禁违法违规增设审批前置条件,全面落实施工许可电子证书。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按照单体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重大线性工程,可以按标段分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对满足土地、规划等条件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办理整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且工期紧张、需要抓紧落地施工的情况,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后,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含有永久性支护的基坑工程(即支护结构与地下主体结构相结合)、未批先建的工程、存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工程不适用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
 
    各地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材料和要件。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同步合并办理分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同步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督。各阶段施工许可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一致。
 
    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工程勘察报告等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专项方案、施工方案论证报告。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采取专项措施保证安全,禁止超挖,并按要求开展基坑监测。施工暂停或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办下一阶段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基坑维护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并做好应急物资准备,确保基坑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时限,应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二、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程序

    (三)推行“分段式”联合验收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进度,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对联合验收事项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如可采取“先期联合验收”和“后期联合验收”的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先期联合验收”可包含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事项,“后期联合验收”可包含水、电、气、热、通信、档案等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分段式”联合验收或“一站式”联合验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宜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
 
    (四)推广“一枚印章管验收”模式
 
    鼓励各地推广“一枚印章管验收”模式,实现竣工联合验收一站式办结。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及备案)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如档案验收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告知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用。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五)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
 
    对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竣工验收。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也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可单独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质量安全符合要求。
 
三、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六)推行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办理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鼓励推行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同步申请、并联办理,整合2个事项的申报材料,同类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对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如联合验收已包含规划(土地)、消防事项的,可用联合验收意见书代替规划、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办理竣工备案。[1]
 
    (七)分期、分批、分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对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消防及规划核实要求,达到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可采取分期、分批、分栋的模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各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记录文件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即可申请(参考样式见附件)。鼓励各地全面推行竣工验收备案表电子化。
 
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九)细化举措推广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部署。对照若干措施,主动对标对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举措推广实施。复制推广中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创新。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对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改革事项,要夯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十一)加强信用惩戒
 
    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伪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举措的了解和认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文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文印发之前正在办理的相关事项,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