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方式,我省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的实施,可缩短申请人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的办理周期,有助于其以注册建造师名义尽快开展执业活动,可有效杜绝“挂证”行为,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知》经历了讨论起草、调查研究、意见征求、修改完善阶段。2023年5月25日起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2023年7月在我厅门户网站正式发布。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权限调整。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不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实施。

(二)审批流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由聘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报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相关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完成网上申报。

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我厅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

(三)启用电子证书。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四)执业资格认定具体事项。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4.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5.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五)其他事宜

1.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重新注册。

2.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

 

黔建建通〔2023〕55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 2023 年 8月 1 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具体工作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中心)负责,不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实施。

二、审批渠道及流程

(一)审批渠道

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网址: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zwfw.guizhou.gov.cn,填报人在网页搜索栏中搜索“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后选择办理事项。

(二)申报流程

1.聘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报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资格证书、参保缴纳单位等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完成网上申报。

(注:如注册人的聘用企业与参保缴纳单位信息不一致,且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培训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6 类情形的,注册人或聘用企业需向聘用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核实,否则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2.注册人扫描审批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并通过人脸识别确认上报。

3.我厅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4.我厅在承诺时限内按照注册建造师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5.为切实方便企业办事,注册人和聘用企业不再提交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由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明确时限

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2023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30 日为过渡期,企业截止申报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应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已

受理事项的审批工作。2023 年 8 月 1 日起,注册人和聘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批工作要求,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出具体业务申请,各地不再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申请。

四、启用电子证书

(一)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注册人可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查询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注册人、聘用企业或其他企业等,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纸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有效期未满的、遗失或污损更换的应于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登录审批系统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五、其他事宜

(一)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 3年。二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延续。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二级建造师本人 65 周岁不满 3 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 3 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4.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由聘用企业通过审批系统提交注销注册申请,注册人通过扫描审批系统生成的二维码人脸识别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注册。原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二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 号)等文件规定,另一方可向企业所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解聘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等办理强制注销。

对于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5.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6.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重新注册。

7.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名称或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审批系统提出申请。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以实名认证结果为准,应先确认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变更流程;本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须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二级建造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 120 学时,其中必修 60 学时,选修 60 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 30 学时,选修 30 学时。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在2023 年 7 月 31 日前颁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在 2023 年 12 月31 日前继续正常使用。

(四)为确保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正常开展,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对企业及注册人员的解答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