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过渡阶段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6号)文件精神,2023年7月1日起,“对按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将装配式实施方案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开展审查,并做好装配式建筑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近期有关单位咨询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方案审查)是否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7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暂行规定实施方案审查。

    二、我厅正在起草修改完善《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规定)。2023年7月1日之后至修订版规定正式实施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图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方案审查,审查专家数量应不少于5人且单数。原则上从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非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且具有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关经验。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应占方案审查专家组成员一半以上。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三、修订版规定出台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与科技处,65352835。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