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试行)(常住建〔2023〕150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以下简称《深度规定》)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建消防〔2022〕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2〕536号)(以下这两个文件简称《编制指南》)等相关要求,为推进消防设计文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合与统一,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文件组成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封面、扉页、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以及与消防设计相关的计算书、资料文件等部分,内容应齐全、完整。

二、各部分编制要求

消防设计文件各部分内容的编制,应以《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为基础,同时结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以满足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封面

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名称、项目的设计编号、设计阶段、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

扉页应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和签章、设计单位资质以及各专业设计人员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及其签字。

该部分内容可单独编制,也可并入封面进行编制。

(三)目录

按照《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

(四)设计说明书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各专业的设计说明(或施工说明)中,应编制“消防设计说明或消防专篇”(以下简称“消防专篇”)章节,内容应满足《编制指南》中各专业的 “消防设计说明”的要求。《编制指南》中“总说明”要求的内容纳入建筑专业的消防专篇,并在工程概况中明确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在图纸中已有明确表达的内容,可不在消防专篇中重复表述。消防专篇以准确完整表达消防设计内容为目的,可以使用《编制指南》中的参考样式并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删减,也可以根据《编制指南》中各专业的 “消防设计说明”所列内容自行编制。

(五)图纸

各专业全套图纸。图纸应满足《深度规定》以及《编制指南》中各专业“消防设计图纸”内容的要求。

(六)计算书

涉及消防设计的计算书,如钢结构、组合结构、木结构等的防火设计计算书、暖通防烟排烟计算书、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书等。

(七)资料文件

包括前期资料、批复文件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三、其他要求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建筑单体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建设工程,如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按照本行业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三)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审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根据《编制指南》的要求,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深度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消防设计文件(除了“资料文件外”的其他部分)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对不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采用购买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机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深度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出具结论明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并在消防设计文件(除了“资料文件”外的其他部分)上加盖技术审查通过章(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22〕7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施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