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


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0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

0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3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三“禁止”,十“不得”

03

三“禁止

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

十“不得”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显失公允的条件和要求;

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

05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3〕206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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