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持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第三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的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条 一般技术工人指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发证部门为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七条 到2025年,力争实现我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到2035年,力争实现我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第四章 配备标准

第八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技术工人人数应该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并配备到位。

1.房屋建筑工程现场一般技术工人中高级人数计算公式

(1)中级工人数计算公式N中=S×A×Y÷T

N中代表中级工人数(人);S代表建筑面积(平米);A代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用工数(工日);Y代表年度系数;T代表工期(天)。 

A=1.6~1.8(小型工程),1.4~1.6(中型工程),1.2~1.4(大型工程),具体房建、市政工程规模划分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有关工程规模的划分。本标准中的工程规模、面积、工期的规定,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为准。

Y=10%(2023年度),15%(2024年度),20%(2025年度)

(2)高级工人数计算公式N高=N中÷4

2.市政工程一般技术工人中高级人数计算公式 

(1)中级工人数计算公式N中=S×A×Y÷T

N中代表中级工人数(人);S代表工程总造价(万元);A代表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Y代表年度系数;T代表工期(天)。

A: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3.2~4.0,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2.6~3.0,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2.0~2.6,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机电安装及其他附属工程取1.0~1.8。 

Y=10%(2023年度),15%(2024年度),20%(2025年度)

(2)高级工人数计算公式N高=N中÷4

3.高等级技术工人和低等级技术工人数量代换公式

NC=NZ×3;NZ=NG×2;NG=NJ×2;NJ=NGJ×2

中高级技术工人和低等级技术工人数量可以按上述比例自由代换。(NC代表初级工数;NZ代表中级工数;NG代表高级工数;NJ代表技师数;NGJ代表高级技师数)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以上人数配备标准是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最低配备标准,当计算数字不是整数时,按照小数进位取整。当N中低于0.5时取1。除小型项目以外,N高最低数为1。对于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组施工作业的工程,应当在配备标准技术上适当增加技术工人比例;使用高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等级)工人数量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标准要求。

第九条 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一般技术工人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配备。

房屋建筑工程的日常监管参考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15%;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55%;屋面外墙施工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的85%;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气、智能化、通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等施工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10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监管参考标准:道路基础施工、桥跨下部结构施工、基坑围护开挖、土方地形整理施工等前期实施阶段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25%;道路面层施工、桥跨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施工、绿化施工等中期实施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75%;配套附属工程施工、桥面构造施工、水电装修等附属工程施工、铺装及附属施工等后期实施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100%。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应当在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工人数,提高中高等级工比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依据本标准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技能工人配备要求;加强检查和监督项目技能工人到岗情况,对发现未按约定配备技能工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

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配备技能工人;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强化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技能工人配备要求并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要求,会同人社部门一起,完善本地区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提升体系,加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同时加大对技能培训补贴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以施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动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培训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提高待遇,完善激励措施。逐步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形成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的用工环境。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落实情况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应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基本信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不达标、不到岗履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对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