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晋建科字〔2023〕18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经研究,现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的地基处理、大型土石方、金属结构、防水防腐保温、装饰、安装及修缮安装、仿古园林、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对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中土建工程、轨道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计费标准为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22。 房屋建筑工程原费率是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86号)规定的费率之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原费率是指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86号)规定的费率之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性调整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