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住建委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考试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12日

报名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9月14日

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

成绩查询: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215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4个科目,分“考全科”和“免一科”两个级别,考生应根据报名条件正确选择相应级别报考。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0月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级别的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免一科”级别的考生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一科”级别):

  1.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

  2.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

  三、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1 - 副本.png

   (一)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主、客观题相结合,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的方式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除《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科目外,其他3个科目考试还须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考试全程应关闭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电源,并与考试相关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草稿纸由考场统一配发,考试结束后收回,考生不得带离考场。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后12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本次考试资源全市统筹安排,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考生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在考试报名系统在线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诺。考生承诺后,考试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考生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国(境)外人员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函》(建办外函〔2022〕327号)相关要求,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国(境)外人员可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在北京地区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4日

  2.考试报名工作全程网上办理,考生须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gjsksbm.cirea.org.cn:9001)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以下资料原件的JGP格式电子扫描件:

  (1)本人近期白底彩色1寸免冠证件照;

  (2)2001年以前高等院校毕业的,提供学历证书;

  2001年及以后高等院校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出具的带有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还须提供能证明其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考生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状态。报名期间如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与审核机关联系(010-55598091);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应及时与系统技术服务联系(0531-66680713、0531-66680714);

  4.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应于202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考生报名成功后,非政策因素导致延期考试或者取消考试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5.本次考试不设置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主动放弃报名;

  6.已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收费标准及票据领取

  (一)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21号)有关规定,本次考试《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按客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按主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9元。

  (二)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六、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自行下载。

  七、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八、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通过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成绩无效。

  九、社会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指定任何机构负责有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