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综合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优化综合风险定级机制,确保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时准确反映施工现场风险状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的变化,对全市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平台”)通过自动归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完成工程综合风险定级。未通过自动归集信息确定综合风险等级的工程(如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的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未定级工程等),建设单位项目部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项目部应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进行综合风险定级,调整工程项目中超规模危大工程的数量。
二、风险分级管控平台通过抓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上工程项目的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信息,以及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上工程项目的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对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定级条件“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进行核减,自动重新完成综合风险定级,实现综合风险等级动态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以及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还未定级的工程项目,可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平台重新填报该工程项目中未完成施工的超规模危大工程的数量,重新进行综合风险定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